11、對哪些行業或業務可以實行差額征稅政策?發票該如何開具?
答:對以下行業或業務可以實行差額征稅政策:
(1)金融商品轉讓。
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票)。
(2)經紀代理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作為差額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其他各行業發生的代為收取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以及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不計入價外費用范疇。
(3)融資租賃業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
可全額開具專票。
(4)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開具專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納稅人接受的貸款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5)原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②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6)航空運輸企業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納稅人接受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7)客運場站服務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承運方運費
納稅人接受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旅游服務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差額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提供旅游服務未選擇差額征稅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專票,其進項稅額憑合法扣稅憑證扣除。
(9)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額開具專票。
(10)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可以全額開具專票。
(1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二手房銷售服務(包括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不包括個人銷售的住房)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可以全額開具專票。
(12)電信企業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公益性機構的捐款
其差額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納稅人符合差額征稅條件的,應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報差額計稅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備案。
(13)勞務派遣服務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4)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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