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綜合問題
1、原兼營增值稅、營業稅業務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能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3、混業經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銷售額標準應如何確認?
答: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因此,混業經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只要有一項(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達到登記標準,就應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4、我企業為營改增企業,達到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標準,屬于應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企業范圍,但是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會有何種影響?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5、營改增納稅申報期有何特別規定?
答:為確保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能夠順利完成首期申報,2016年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016年6月27日。按季申報的納稅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4月底以前的營業稅,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5月、6月的增值稅。
6、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能放棄免稅、減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7、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如何補繳?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8、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如何申請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9、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10、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怎樣計稅?
答: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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