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作為互聯網的衍生物,因其具有大規模傳播性而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性,“鍵盤俠”手指輕彈就有可能掀起一場巨大的網絡風暴。長期以來,因維權成本高、證據收集難、認定標準模糊,網絡暴力成為網絡治理的痛點和堵點。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簡稱《規定》)將從8月1日起施行。新規有哪些亮點?如何精準整治“按鍵傷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陳晨結合實際案例進行了詳細解讀。
1
用戶未實名認證
平臺將承擔發布者責任
王女士是一名模特,發現在A公司經營的網絡平臺上有使用自己照片和視頻用于豐胸美體的虛假廣告。王女士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于是,她將網絡服務提供者A公司訴至法院。隨后A公司提交了發布相關廣告的賬號注冊信息和手機號碼。A公司認為已經盡到了審核和披露義務,不承擔平臺責任。
經法庭調查,電信部門出具的協查結果顯示該手機號碼為案外人批量預開戶的手機號,并未實際激活,不具備接打電話、收發短信的功能。鑒于平臺方無法提交涉案侵權文章發布者其他真實有效信息,法院認定,平臺方未能完成真實的網絡用戶發布的舉證責任,應承擔發布者責任,判令其向王女士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新規亮點
法官指出,網絡空間的虛擬性淡化了現實生活中的束縛,針對網絡匿名機制可能帶來的“惡語無代價”,此次《規定》第八條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信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賬號信息管理,為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相關主體提供賬號信息認證協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相關主體進行違規注冊或者發布信息?!?/p>
司法實踐中,如果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內容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網絡平臺主張涉案侵權內容為網絡用戶發布的,應當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網絡平臺未能完成侵權內容系由其他網絡用戶發布的舉證責任,應自行承擔發布者責任。這說明,司法實踐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積極承擔平臺監管職責,對利用手機號碼間接實名的用戶,應加強身份核驗。不能以不實信息不屬于自己發布為由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逃避自己的審核和注意義務,其放任行為的后果,即與侵權行為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2
加強傳播審核
禁止“網絡大V”以謠牟利
王先生系某公眾人物,張女士通過其微博賬號轉載了一篇關于王先生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不實文章,當日即登上熱搜,引發網絡高度關注。王先生認為,張女士的微博賬號有486萬名粉絲,微博認證為“微博2020十大影響力娛樂大V”“知名娛樂博主”。其未經任何核實發布虛假不實信息造謠、抹黑自己,對自己的聲譽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要求法院判令張女士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內容的真實性缺乏客觀依據,超出合理輿論監督范圍。被告張女士以擴散和傳播相關內容,引導話題走向、吸引流量為目的,通過“微博大V”賬號發布文章,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涉案微博在短時間內引發網絡高度關注,致使原告名譽權受損。被告的涉案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利用網絡關注度及影響力傳播虛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謠牟利的惡意營銷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被告通過涉案微博賬號公開發布道歉信向原告賠禮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
網絡不是虛假、負面信息的“溫床”,言論自由有基本的法度,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線。發言者影響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論失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越嚴重?! ?/p>
法官表示,不少“網絡大V”具有一定影響力,其發布的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此次《規定》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網絡暴力。《規定》第十條對炒熱度、惡意營銷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營銷炒作行為,不得通過批量注冊或者操縱用戶賬號等形式組織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同時,《規定》第十三條還設立了網絡暴力預警模型,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并對異常賬號及時采取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發現相關信息內容瀏覽、搜索、評論、舉報量顯著增長等情形的,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五條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片面報道等方式采編發布、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實行先審后發,采編發布、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規定》明確禁止炒作和惡意營銷,“網絡大V”在傳播信息時,應有更高的審核義務,嚴格遵守法律,如果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平臺在發現惡意營銷時有審核義務,應實行先審后發,采編發布、轉載涉網暴信息不真實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3
未成年人蹭熱點
平臺應當及時制止
“要瓜找我”“特別帶勁”……在校生張某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引起了同學高某的注意,在高某的詢問下,張某轉發了一段貌似同學黃某的“不雅視頻”,以及相關筆記、群聊記錄等。隨后這段視頻在同學中間傳播開了。
于是,黃某對張某提起了侵權訴訟。張某認為涉案“筆記”是另一名同學發給自己的,自己僅是轉給了高某,不構成侵權行為,真正侵權的人是書寫“筆記”的人,及最先轉發該“筆記”的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向高某轉發“不雅視頻”和相關筆記等,且其轉發的筆記中使用貶損性言論形容黃某。因網絡傳播的廣泛、快捷等特點,張某的行為極易造成傳播內容在同學群中擴散。張某的行為構成對黃某名譽權侵權,判決張某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黃某精神害撫慰金。
社交媒體蓬勃發展,相伴而生的是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網絡暴力、網絡欺凌等問題不斷涌現。法官表示,針對網絡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況,此次《規定》新增了兩項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發現風險的及時回應機制,該條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采取的防護措施。同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還應當為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啟動防護措施,并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p>
二是規定了優先處理未成年人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發現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戶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及時采取措施,提供相應保護救助服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絡暴力信息權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關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這些規定不僅體現了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融合全面保護和溯源治理的立法理念,最大程度地發現、解決網絡安全問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更能以此為抓手促推綜合治理,做實源頭預防,不斷提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實效。
來源:中國婦女報 記者 張萌
編輯: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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