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轉評贊”傳播虛假信息流量造假
四被告操縱“網絡水軍”杭州互聯網法院判定賠償100萬元
本報記者 王 春
本報通訊員 林蔡波 冷美霞
組織“水軍”為影視劇、網絡游戲等轉發、評論、點贊造熱度;給直播間安排觀看和點贊;通過投訴舉報刪除負面評價……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操縱“網絡水軍”傳播虛假信息的民事公益訴訟案。法院當庭判令楊某某、某傳媒公司、某網絡公司、某科技公司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注銷“網絡水軍”虛假賬號1200余個,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100萬元。
據悉,95后男子楊某某通過其實際操控的杭州某文化傳媒等3家公司,專門組織“網絡水軍”,在未核實發布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去年9月,楊某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刑后,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又針對上述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網絡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當網絡虛假信息與流量造假泛濫,我們面臨的不僅是企業之痛、市場之痛,更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侵蝕,侵害網絡空間社會信任,破壞公平競爭環境。對流量造假與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和法律制裁,絕不能讓虛假信息成為網絡經濟中盛行的‘潛規則’。”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陳增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說。
操縱水軍養號1200多個
濱江區檢察院調查發現,2021年至2022年5月,楊某某利用其注冊的多家公司研發的平臺,招募數量龐大的兼職人員充當“網絡水軍”,并通過操縱“網絡水軍”“養號”等方式,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即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對客戶指定的影視作品、網絡視頻、游戲作品、商品的宣發等正面點贊、轉發、評論,按客戶要求在相關網絡平臺發布關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體內容等提升熱度,在信息發布平臺投訴舉報刪帖以降低針對特定作品、商品的負面信息熱度。
經統計,楊某某等共“養號”1200余個,完成“轉評贊”“直發”任務24萬余條,任務金額合計896萬余元;完成“投訴舉報”任務1200余條,任務金額合計19萬余元。
某傳媒公司、楊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刪帖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已被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公司被判罰金10萬元,楊某某獲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萬元。
濱江區檢察院認為,網絡信息是社會公眾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網絡信息的真實、可信是構建清朗網絡空間的重要內容。四被告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系流量造假、通過發布和刪除信息干預信息呈現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屬于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行為,破壞了網絡生態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由于楊某某等造成的損失和獲益金額難以直接量化測算,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四被告發布任務的數量和金額、主觀過錯和惡意程度、侵權持續時間、社會影響、已受刑事處罰等因素,根據網絡生態破壞的情況和程度,考慮治理和修復相關損害所需的費用,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金100萬元。
庭審過程中,四被告明確表示已認識到自身錯誤,向社會公眾致歉,并愿意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
明確虛假信息認定標準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的行為擾亂了網絡輿論環境和互聯網信用管理秩序,破壞了相關行業、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四被告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通過招募兼職人員或自養網絡賬號充當“網絡水軍”,以操縱“網絡水軍”的方式對指定的作品、商品進行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其宣發或刪除的信息均非網絡用戶的真實體驗,卻達到虛增客戶指定作品或產品的影響力、曝光度、好評度,破壞健康、良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環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屬于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涉案行為擾亂了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違背了誠信經營原則,使誠信經營的市場參與者在不公平的網絡信息環境中處于劣勢,流量造假、傳播虛假信息制造的“虛假繁榮”將取代以質量、服務、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生態,催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扭曲了市場競爭的公正性,使得市場規則形同虛設,更會影響行業的創新與發展動力。
涉案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選擇權。針對社會公眾個人而言,虛假信息剝奪了他們基于真實、全面信息作出合理判斷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因虛假信息誤導而形成的認知、決策,還影響其價值判斷和生活、工作的抉擇,雖單個損失看似較小,但累積起的社會公益損失巨大。
四被告對客戶指定的信息真實性不予甄別,組織的“網絡水軍”對接單的宣發或刪除信息也不核對真實性,主觀上具有流量造假、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且四被告通過專業化的商業模式設計,形成分工合作的“組織架構”模式,在認識到案涉行為已被列為整治對象的情況下,仍為謀求不法利益,從事網絡虛假信息的“黑灰產”。
法院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四被告就其各自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并注銷相關網絡賬戶,以及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100萬元,均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并當庭宣判。上述賠償金將用于虛假信息治理、網絡生態修復等相關技術的開發研究。
楊某某等四被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結果。
嚴打流量造假“黑灰產”
“互聯網虛假信息的識別成本、維權成本、處理成本較高,普通網民和利益相關方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網絡平臺的公共治理和凈化機制難以有效運作。”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說,本案突破了既往判例對虛假信息僅限于捏造、虛構、扭曲的失真信息的狹義理解,將通過技術手段操縱信息呈現的行為納入虛假信息的范疇,體現了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衛公眾的合法權益與對網絡空間的信任。
全國人大代表黃美媚認為,針對通過網絡平臺操縱“網絡水軍”開展有償“轉評贊”等流量造假、通過發布和刪除信息以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積極探索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領域的公益訴訟,有效回應了當前流量造假等“黑灰產”治理實踐的需要,對于提升網絡信息質量、打造清朗的網絡環境、全面促進網絡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法治日報)
編輯:tr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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