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有法可依。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當承擔什么責任?感染病毒拒絕強制隔離,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理?如何處罰制售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行為?
近日,全國各地陸續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例情況,目前已有超20名患者因故意隱瞞病例,致多名人員感染和隔離。各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20余名患者分別立案偵查。
【案例】
2月3日,四川雅安發布通報,69歲男子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回雅安的事實,且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余人。更為惡劣的是,在天全縣人民醫院主診醫生和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況下,侯某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后果。目前,當地已對侯某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后依法依規從嚴懲處。
【專家說法】
樂虹(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學院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北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醫院協會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
樂虹認為,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早在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三十八條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個人疫情信息,既是每個公民的法律義務,也是獲得健康指導和幫助的權利與路徑。
如果拒不服從管理,會有什么后果?
她解釋,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如果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和《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如果因為你的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八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不是故意,對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司法解釋,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隱瞞事實,拒不執行信息報告、檢疫、隔離等防控措施,造成傳染范圍擴大的,屬于“情節嚴重”。
編輯: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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