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老鼠倉”是市場痼疾。最高法、最高檢28日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等。這對于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均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這意味著,以上違法情形中,無論是多賺還是少虧,都要按“違法所得”算,懲處力度明顯加大。
編輯:hushaopeng
上一篇:
網絡詐騙花樣多 檢察官提醒您:不聽不信不轉賬!
下一篇:
網絡清朗、伴我成長,一堂有趣的網絡普法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