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消費、微盤交易、虛擬貨幣
消費返利、養老騙局、原始股
網絡傳銷、汽車眾籌、P2P平臺......
非法集資的套路
五花八門、層出不窮
讓人防不勝防
......
非法集資
不僅是經濟、金融問題
更是社會問題
損失的是老百姓實實在在的財產
面對非法集資宣傳,我們除了要充分認識當前防控非法集資風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還要讓廣大公眾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嚴重性,從源頭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與非法集資,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
去不正規的理財公司工作要慎重
做業務員是有風險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謹慎投資,嚴防非法集資陷阱
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
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
守好錢袋子
護好幸福家
編輯:泰康人壽
上一篇:
下一篇:
【7.8宣傳專欄】湖北保險業啟動2020年“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