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提醒: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要特別要注意以下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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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確認銷售資質。根據相關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保險時,應當持有所在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核發的執業證書。商業銀行代銷保險的,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并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若銷售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保險消費者應拒絕購買,并可根據公示的咨詢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二是了解產品信息。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向客戶提供并提示其閱讀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提示書等相關銷售文件,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還需要客戶抄寫風險提示語句以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逐一簽字確認。建議保險消費者理性對待銷售推薦行為,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產品銷售文件,充分了解產品類型及期限、所屬機構、保障責任、風險情況、繳費情況等關鍵信息,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在銷售過程中如遇強制搭售、勸誘誤導或虛假夸大等不當推薦行為,保險消費者應保持警惕,并有權拒絕購買或進行投訴舉報。
三是積極配合“雙錄”。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雙錄”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于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后查明事實。建議保險消費者積極配合“雙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是認真對待回訪。保險消費者購買合同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回訪內容一般包括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保險產品,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是否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保險期間,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如不了解保險條款等,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是重視猶豫期權益。人身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不少于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
編輯:泰康人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