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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管理辦法

2018-05-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范和引導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的組織與實施,促進我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活動健康發展,根據《省教育廳等11部門關于轉發<教育部等11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的通知》(鄂教基[2017]2號)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活動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方式開展的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

笫三條  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教育性原則。研學旅行活動要體現中小學生的身心特點、接受能力和實際需要,突出生動直觀、形象有趣、現場操作和現場體驗,將教育性、知識性、科學性、趣味性融入其中,著力提升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動手能力。

(二)實踐性原則。研學旅行要因地制宜,呈現地域特色,引導學生走出校園,在與日常生活不同的環境中拓展視野、豐富知識、了解社會、親近自然、參與體驗。

(三)安全性原則。堅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明確安全保障責任,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準備不充分不組織、條件不具備不組織”,切實保證學生安全。

(四)公益性原則。堅持研學旅行的公益性質,需要學生個人承擔的費用,只能收取成本費用,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對特困家庭學生要減免費用,保障每一個學生都享有均等的參與機會。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我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由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日常工作由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各成員單位相關處室、省校外教育管理研究會指定專人參加。

第五條  各試點地區試點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下進行, 成立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相關科室(處)(一般在基教科),負責細化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試點學校,對各學校上報的研學旅行主題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進行核查、備案,定期檢查督導研學旅行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典型,總結經驗,進行推廣。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協助做好研學旅行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研學旅行服務單位和接待單位的管理,對資質合格、聲譽良好、組織嚴謹、服務到位、安全保證、收費合理的服務單位和接待單位(研學旅行基地、營地)可授予相應稱號并給予命名掛牌,供中小學校在開展研學旅行活動時優先選擇。建立服務單位和接待單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七條  各試點學校要成立研學旅行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學校德育室(大隊部)、教導室、醫務室、安保室人員及教師和家長代表為成員;每學期要制定研學旅行計劃,確定研學旅行主題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認真做好工作總結和過程性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加強研學旅行的宣傳工作,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和重要信息。

 第八條  服務單位(指資質完備、社會信譽度高、無安全責任事故的旅行社、校外教育基地、旅游名鎮名村、休閑農莊等)要按照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的相關文件精神、根據研學旅行內容的具體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研學主題活動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確保研學旅行過程中吃、住、行等方面的安全。

 第九條  接待單位(指研學旅行學生所到達的目的地,如實踐基地、現代企業、主題景區、特色院校、旅游名鎮名村、特色農莊、體驗場所等)要精心組織,確定主題,突出研學特色,編印介紹材料;要選派優秀講解人員,按照不同年齡段學生特點和接受能力,注重知識的難易程度,區別講解;要盡可能為學生在現場提供親身體驗和交流互動的項目和機會。

 笫十條  加強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審查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學校組織研學旅行活動應提前制訂活動方案,報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各試點地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探索研學旅行檢查考核機制,將研學旅行檢查考核情況納入中小學校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第三章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我省開展研學旅行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觀紅色革命遺跡、歷史名勝、博物館、美術館、科普館、健康館、著名大學、高新企業和現代化工廠,進行自然和野外活動、國防教育、現代農業、傳統文化、傳統藝術創作及工藝制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體驗。研學旅行試點要循序漸進,試點期間,原則上以在當地進行為主。

第十二條  合理安排研學旅行時間。我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工作利用教學時間或綜合實踐活動課時開展,一般情況下在35月、911月等6個月中進行。原則上每學年累計時間小學46年級4-5天,初中12年級5-6天,高中12年級5-7天,學校可根據教育教學計劃、學生活動實際情況靈活安排。禁止學校在寒暑假及法定長假、小長假期間安排研學旅行。

第十三條  研學旅行要堅持學生全員參與的原則,并通過整年級、整班集體行動的方式進行。如學生確因自身原因不能參加者,必須由家長出具請假條,經同意后,由家長切實履行監護人的責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該生的學習生活。

 第十四條  各學校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結合中小學生的生活經驗和生活背景,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充分挖掘社會優質公共資源,創新活動載體,拓展活動空間,豐富活動內容,構建研學旅行活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學校可自行組織或委托服務單位、接待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研學旅行活動,同時可邀請家長代表、有專業技能的志愿者隨行,共同做好研學旅行活動過程中的相關工作。

            第四章 服務與安全

 第十五條  各試點學校要堅持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開展研學旅行工作,堅持工作有計劃、外出有方案、應急有預案、行前有備案、結束有總結的五有工作模式。各試點學校每次組織研學旅行活動要由校級領導帶隊,研學旅行工作領導小組相關人員參與,按年級或班級統一行動,要為每班配備不少于三人的隨行教師,要安排校醫或聘請醫護人員隨行。有條件的學校要安排掌握應急知識技能人員隨隊保證安全。要有針對性地對教師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幫助他們了解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掌握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具備應急知識技能,如遇突發事件能及時實施救援。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保險行業提供并優化校方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等相關產品,并建立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建立完善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人身安全保險制度。

 第十六條  參與研學旅行服務工作的運輸企業應當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資質,參與研學旅行服務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具備合法有效的資質和營運證件,參與研學旅行的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合法資質和有效的從業資格證明;司乘人員具有豐富的行車經驗,掌握應急知識技能,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服務規范,文明服務。

 第十七條  各學校要高度重視研學旅行活動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工作。服務單位必須選定安全衛生合格的餐飲單位、選購衛生安全達標的食品;家長要協助做好監督監管工作。如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展開救援,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和事發地的110120,在第一時間通知公安、衛生、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  要切實安排好集體住宿,服務單位和接待單位要確保住宿的衛生達標和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必須具備應急通道、應急標識、應急工具,合理建立逃生安全區。

 第十九條  接待單位要有接待方案和安全預案,科學合理安排接待工作,按照接待規模做到容量控制、分組體驗,不得超員接待;要有合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配備安全設施設備,如需要隔離時,要裝配安全隔離設施,并安排專人提醒,嚴防學生跨越隔離設施發生意外;醫務室、警務室要保證滿員上崗,能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二十條  在研學旅行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要按照政府應急響應機制開展救援工作,救援現場必須做到三個第一:第一時間實施現場救援,第一時間上報主管部門,第一時間請求事發地的110120支援。如有需要醫療救治的人員,其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如遇重大事故,保險公司應加快理賠時效,預付部分賠款)、服務單位、接待單位等按照約定先行墊付醫療費,待善后工作結束后,再按照事故責任進行追償,如有刑事責任,責任人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或惡劣天氣(如臺風、大雨、大雪、霧霾、冰雹等)時,應及時取消或中斷研學旅行活動(在安全區駐留、返回校園或延期出發),待條件允許時再擇日安排活動。

笫二十二條  責任界定及糾紛處理實行安全責任交接制度,試點學校要在研學旅行全過程中擔負安全監管責任。學校在學生上車前應與服務單位履行簽字交接制度(內容含學生人數、學生名單、交接責任),按保險合同約定,學生出校門上車前安全責任由學校和所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上車后直至學生返校學校簽字交接前相關安全責任由服務単位、接待單位和所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關于安全事故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意見和相關責任協議進行協商,涉及民事賠償有異議由法院裁定。

  第五章經費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探索政府、學校、社會、家庭共同承擔的多元化經費籌措機制,學生在研學旅行中產生的費用,要通過家長委員會征求學生、家長同意后,由服務単位收取,學校要監督服務單位,本著節儉原則,對于活動過程中吃住行等費用要做到精準核算,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各試點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探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與研學旅行活動的優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試點學校、服務單位、接待單位應共同擔當責任和義務,想方設法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排憂解難,確保他們參與研學旅行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試點學校會同服務單位、接待單位在確定研學旅行主題活動方案后,要通過家長委員會及時向全體學生家長進行宣傳,告知活動方案、安全舉措和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取得學生家長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確保研學旅行活動順利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服務單位設計的研學旅行活動要主題鮮明、線路科學、費用合理,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給與一定的減免;接待單位如涉及收費,應研究調整收費標準,所制定的收費標準要低于現有學生票價和旅游團隊票價的最低限額,給予研學旅行活動特別的優惠。

第六章 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省校外教育管理研究會、各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協調小組、綜合實踐基地、相關接待單位高度重視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理論研究和課程開發工作,確立課程標準,打造一批精品課程,供學校選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研學旅行工作納入常規教育教學研究范疇,努力形成高質量、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條  各試點學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檔案資料包括:學校工作計劃,研學旅行工作方案,委托合同或協議,研學旅行會議記錄,照片影像資料,總結材料,教師優秀文稿,學生優秀文稿,研學旅行目的地人文資料,研學旅行專家學者授導詞,評選表彰資料,家長反饋資料,對服務單位、接待單位服務的評價資料等。各學校要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研學旅行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九條  要注重學生研學旅行成果的積累,把研學旅行成果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逐步在過程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中給予體現。各試點學校在完成研學旅行主題活動后,必須及時將研學旅行工作總結、研究報告、心得體會、圖片資料報上級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優秀資料將入選我省中小學研學旅行資料匯編,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召開經驗交流會、推進會、現場觀摩會等。

第三十條  進一步加強研學旅行宣傳工作,擴大研學旅行的社會影響力,推動全社會關注和支持研學旅行工作。各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和中小學校,在開展研學旅行活動工作中,要及時加強與電臺、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的聯系溝通與合作;要充分發揮qq群、微信公眾平臺和網站的作用,形成經常性的信息交流機制;協調電臺、電視臺加強研學旅行專題專欄報道,及時宣傳好典型、好主題、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情況通報制度。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協調小組辦公室、省校外教育管理研究會要定期編印研學旅行工作簡報和情況通報,推介工作經驗,通報存在問題,推進研學旅行工作安全、健康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試點地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區域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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